正当法律程序(due process of law)是渊源自英国《大宪章》之《美国联邦宪法》中重要概念,也为我国司法院大法官《释字第四八八号解释》所继受,而成为台湾的宪法原则,身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的马英九对此不可能不知道。简而言之,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法上的一般理解是“在公民被控告之前,必须给予公民通知,同时必须维护公民反驳控告的权利”。因而这是一个与程序法有关的原则,是程序正义的底线。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生活里,正当法律程序也成为了一般的社会规范,其涵义即“指控他人过失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,而被告则有公平辩护的权利”。